扁桃体息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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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胃切除,医院全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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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男,46岁。于A县医院胃镜活检诊断为胃息肉。为了明确诊断就诊于B医院,内镜检查见“食管各段形态及粘膜色泽未见异常;贲门距切牙40cm,开闭好,齿状线清晰,贲门口见一息肉样增生,其根部糜烂,结节样增生,质脆易出血,予取材送检;胃底部见一粘膜下隆起,直径约0.5cm,表面光滑;粘液湖胃液量中等,澄清,胃体部粘膜及形态未见异常,胃角弧形,光滑;胃窦蠕动良好,粘膜充血水肿,未见溃疡及肿物,幽门驾圆形,开闭好;十二指肠球部及降段粘膜未见异常。病理诊断:(贲门口)中分化鳞癌,组织取材表浅,不能明确浸润深度”,内镜诊断“1、贲门口糜烂增生性质:中分化鳞癌、2、胃底黏膜下隆起、3、慢性非萎缩性胃炎,建议请外科会诊,必要时超声内镜检查”。为了进一步手术治疗,就诊于C医院(医院),在全麻下行“腹腔镜胃底贲门癌全胃切除D2根治、食管空肠吻合+肠粘连松解+迷走神经离断术+腹腔恶性肿瘤特殊治疗”,术后病理检查未见肿瘤细胞。

接受患者咨询时,我第一反应也是“点状癌”,根据《胃癌诊疗规范(版)》应首选“胃镜下黏膜剥离术”,而不是全胃切除术,于是接受委托。但从逻辑上分析,C医院的病理检查没有找到肿瘤组织,就不排除B医院误诊可能,但是否误诊需要调取B医院的组织切片复核,于是确定以B、C医院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鉴定专家复核B医院的病理切片发现,仅是“磷状上皮高级别异型增生”,B医院的“中分化磷癌”属于误诊,C医院仅据B医院的诊断报告行全胃切除,属于误治,二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收到此鉴定结论,心情很沉重。从法律的角度,这是对我方有利的证据,应当高兴。但是,从专业和人性的角度,这是我们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所致:

1、B医院是医院,完全有能力区分“磷状上皮高级别异型增生”与“中分化磷癌”,所以该误诊完全可以认为是病理科医生责任心不够,没有认真看病理切片所致。

2、C医院是全国著名的医院,仅从手术技艺上论,手术确实做的漂亮;但是,从治疗的角度分析,医生缺乏最基本的素质“严谨”。首先,A医院与B医院的病理检查结果截然不同,应当建议患者调取A医院与B医院的病理切片进行复核明确诊断,或者进行内镜或超声内镜检查再次活检;其次,手术过程中应当首先进行术中冰冻,根据病理检查结果确定手术方式,而不是首先把胃全切了才作术中冰冻。

医院若干患者中的一员,也只是无数医疗损害中的个案,但是对于患者本人是终身性的灾难,重要消化器官的切除,导致饮食的改变、营养不良。

读书时,导师告诉我们,医护人员“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当时只是认为医患关系的紧张,现在有了不同的理解,是告诫我们一定要“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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