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祚继:澄清对耕地保护的三大认识
*府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是当代各国通行的做法。由于土地生产潜力和环境容量的有限性、建设用地的难逆转性和土地利用的外部性,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即使在土地私有化程度很高的西方国家,都建立有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包括对耕地及其他自然资源进行严格保护,对土地用途转换进行严格控制。保护耕地不会延缓城镇化进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城镇化加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并没有因为国家实行耕地保护*策而减缓。2007年底我国城镇化水平达到44.9%,比1982年的21.1%提高23.8个百分点。特别是上一轮全国土地规划纲要(1997~2010年)实施以来,国家实施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占用耕地势头明显放慢,但城镇化速度不但没有下降,反而显著提高(1980~1996年年均增长0.69个百分点,1997~2005年年均增长1.39个百分点)。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耕地保护制度虽然严格,但并非盲目和僵化地执行,而是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整理开发为主,对符合规划和国家*策的各类建设的必要用地都给予了保障。从长期看,保护耕地有利于稳定农业,从而也有利于稳定整个国民经济,促进城镇化健康持续发展。新一轮全国土地规划纲要(2006~2020年)在确保实现18亿亩耕地目标的同时,也预留了300万公顷耕地用于未来城乡各类建设,加上预留的其他土地,未来新增城镇工矿建设用地空间可以达到338万公顷,完全可以保障2020年我国总人口达到14.5亿、城镇化水平达到58%时的发展需要(所占用耕地可通过土地整理复垦补充)。保护耕地不会推高房地产价格。理论和实践早已证明,排除投机等人为因素,房地产价格的高低最终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城镇化过程总是伴随着人口和经济的集聚,即使在土地资源丰富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大城市地区特别是中心城区的房地产供应也总是稀缺的,其稀缺程度随着集聚的增大而提高,与此同时,有效需求也随着城市经济发展不断扩大,在供应减少和需求扩大的合力作用下,房地产价格必然趋于上升。而当供应或需求任何一方发生变化时,都会导致价格波动,例如,近期国内外许多城市房价下降,其根本原因就是经济衰退导致需求不足。我国城镇化发展用地是充分保障的,没有因为保护耕地减少必要的房地产用地供应,将城镇化发展相对滞后和房地产价格攀升归咎于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站不住脚的。